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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育銘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怡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2月1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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