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訴,685,2020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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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5號
原 告 江培鈞
陳思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寧馨律師
被 告 陳珍瑩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增列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附表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漏附「附表四」而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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