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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6號
原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吳昇峰
苗怡凡律師
被 告 黃福元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主張原因事實有尚待釐清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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