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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平開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徐菘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2 月1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原告徐平開,有送達證書乙份可證。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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