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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01號
原 告 郭美珍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賴映淳律師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 告 高明慧
許信欽
賴興俊
黃倩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凱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卷第86頁),嗣追加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為其請求權基礎(本院卷第185 頁),而被告對之並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中國江蘇省連雲港石秀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石秀灣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高明慧為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立公司)之新聞部副總,被告許信欽為文字記者,被告黃倩萍為主播,被告賴興俊為攝影師(已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離職)。
如附表1 所示之新聞(下稱系爭新聞1 )為被告許信欽撰寫,被告賴興俊攝影,如附表2 所示之新聞(下稱系爭新聞2 )為訴外人徐紹芸撰寫,均由被告三立公司於105 年11月15日晚間播放,被告黃倩萍則於播放時播報如附表3 所示之文字(下稱系爭新聞3,與系爭新聞1 、2 合稱系爭新聞),而系爭新聞均經被告高明慧審查後播出。
系爭新聞提及招募臺商進駐上海「臺北風情街」之石秀灣公司為空殼公司、吸金、詐騙集團等文字,惟招募臺商者為中國籍之石秀灣公司,並非臺灣籍之石秀灣公司,可知系爭新聞之內容顯與事實不符,且逾越合理評論原則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第1項、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二)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則以:
(一)系爭新聞係針對石秀灣公司所為,並非針對原告,自未對原告之名譽權造成侵害。
且被告許信欽係經合理查證而撰寫系爭新聞1 ;
被告黃倩萍播報系爭新聞3 僅係照稿讀念,對之並無審查權限;
被告賴興俊於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時已離職而未合法收受送達,原告對其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被告高明慧之職權則未就系爭新聞進行事前審查,自無從侵害原告名譽;
又上開被告既未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被告三立公司亦無連帶責任可言。
是原告本件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二)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
惟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權利或利益被侵害之人為限,並以行為人有故意、過失之不法行為為必要。
且自然人與法人人格各別,權益亦異,公司法人之權利或利益受損,非其法定代理人可援為自己受損害,請求賠償之基礎。
經查:1.系爭新聞1 為被告許信欽採訪撰寫,被告賴興俊攝影,系爭新聞2 為徐紹芸撰寫,均由被告三立公司於105 年11月15日晚間播放,被告黃倩萍則於播放時負責播報系爭新聞3 ,被告三立公司另於網路上播放系爭新聞1 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88 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原告固主張系爭新聞稱「臺灣石秀灣公司來招商」、「但合約是跟臺灣的公司簽,現在找不到這招商的窗口讓他們求助無門」、「我們後來去問了周遭的業者,他們說有啦有啦,聽過這家企業,可是呢十幾年前就已經倒閉了」、「但實際到臺灣公司的登記地址敦化南路宏泰大樓」、「連公司電話都是空號」、「應該是空殼吧」等語與事實不符,因簽約之石秀灣公司為中國籍公司;
另主張「現在的石秀灣公司又是哪裡來的?難道是一個吸金的集團嗎」等語逾越合理評論,侵害其名譽權云云。
惟系爭新聞所為上開言論縱如原告主張,係混淆簽約者究係臺灣籍之石秀灣公司或中國籍之石秀灣公司而與事實不符,且稱石秀灣公司為吸金集團有逾越合理評論之虞,然此均係針對石秀灣公司所發之言論,並非針對原告為之,揆諸首開說明,因原告及石秀灣公司具有不同人格,自難認原告得援引系爭新聞針對石秀灣公司所為之相關報導,而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甚明。
(二)綜上所述,系爭新聞縱有內容不實或過度評論,然既均係針對石秀灣公司所為,而與原告無涉,則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而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云云,實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第1項、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應給付原告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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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標題:砸百萬!進陸蚊子館商場台商喊遭騙 │
│影片發布:三立公司 │
│影片上傳日期:105年11月15日 │
│影片來源網址:http://www.youtube.com/watch?v=XKZJdyuoTl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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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影片時間 │聲音來源 │陳述內容逐字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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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0:02至│被告許信欽 │一大棟商城看起來十分壯觀,更以臺北風情│ │
│ │00:00:10 │ │街為主題,但進去一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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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0:10至│被告許信欽 │空蕩蕩一片人潮稀疏,這景象從7月進駐到 │ │
│ │00:00:20 │ │現在3個月都沒有改變,讓進駐上海的臺商 │ │
│ │ │ │感覺被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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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00:20至│訴外人使用變│3樓,3樓這個付費的地方一天會有遊覽車,│ │
│ │00:00:34 │聲器之女性 │大概至少2千人,2千個遊客(此處截斷陳述│ │
│ │ │ │),石秀灣跟我們說這個施工的費用,會保│ │
│ │ │ │利方或是石秀灣方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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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0:00:34至│訴外人使用變│就是加入的店家都不用付,不用付施工費。│ │
│ │00:00:38 │聲器之女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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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00:38至│被告許信欽 │設計師出面投訴,臺灣公司石秀灣來招商,│ │
│ │00:00:51 │ │要找臺灣的品牌進駐,不只有施工優惠,還│ │
│ │ │ │用知名設計師的品牌當號召,讓他們看準背│ │
│ │ │ │後有大陸央企保利集團,7月跨海到上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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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0:00:51至│被告許信欽 │還付出60到100多萬的臺幣押金。 │ │
│ │00:00:5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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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0:00:55至│受採訪之人 │這就是龍笛吧... │ │
│ │00:00:5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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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0:00:58至│被告許信欽 │店裡的確有龍笛招牌,還有臺灣設計師潘怡│ │
│ │00:01:16 │ │良的名字,但實際求證潘怡良早在今年3月 │ │
│ │ │ │就已經決定退出,櫃位根本沒有上架,但石│ │
│ │ │ │秀灣招商不力,7月依然拿來當作招牌,而 │ │
│ │ │ │龍笛表示:儘管有櫃位,但營運的狀況不多│ │
│ │ │ │作回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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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01:16至│被告許信欽 │其實我們的是文創商品。文創商品,如果提│ │
│ │00:01:30 │ │告一定最起碼2年,2年的起訴時間,那這個│ │
│ │ │ │2年過後這個商品它還有沒有這個價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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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01:30至│被告許信欽 │有些臺商手段強硬,強迫撤走,因為合約清│ │
│ │00:01:36 │ │楚寫下,每個月不同活動的促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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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00:01:36至│被告許信欽 │如果公司未履行配合或者是銷售不如預期,│ │
│ │00:01:41 │ │可以提出解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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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0:01:41至│被告許信欽 │但合約是跟臺灣的公司簽,現在找不到這招│ │
│ │00:01:52 │ │商的窗口讓他們求助無門,只能先找律師打│ │
│ │ │ │官司。三立新聞賴興俊、許信欽臺北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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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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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標題:砸百萬!進陸蚊子館商場台商喊遭騙 │
│影片發布:三立公司 │
│影片上傳日期:105年11月15日 │
│影片來源網址:http://www.youtube.com/watch?v=XKZJdyuoTl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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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影片時間 │聲音來源 │陳述內容逐字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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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0:00至│被告黃倩萍 │...石門水庫這邊擁有數十公頃佔地可打造 │ │
│ │00:00:15 │ │五星級的開發案。但是我們後來去問了周遭│ │
│ │ │ │業者,他們有說有啦,有啦,聽過這家企業│ │
│ │ │ │,可是呢十幾年前就已經倒閉了,那麼現在│ │
│ │ │ │的石秀灣集團又是哪裡來的?難道是一個吸 │ │
│ │ │ │金的集團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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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0:15至│原告郭美珍 │臺灣風情園呢是由保利佳公司,它所設計的│ │
│ │00:00:23 │ │一個。我們是公司是整合3樓、購物廣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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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00:23至│訴外人徐紹芸│一頭波浪短髮,口中介紹著招商會,她就是│ │
│ │00:00:32 │ │石秀灣集團董事長郭美珍,自拍影片向臺商│ │
│ │ │ │招手,號稱打造上海的臺北風情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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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0:00:32至│招商影片介紹│我們秉持兩岸在地深耕多年的經驗,服務每│ │
│ │00:00:41 │之聲音 │位臺北時尚風情街的進駐廠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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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00:00:41至│訴外人徐紹芸│又是國際商場,又是企業化管理,激起台商│ │
│ │00:00:49 │ │淘寶夢。但實際到臺灣公司的登記地址敦化│ │
│ │ │ │南路宏泰大樓,櫃檯人員卻是這樣回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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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0:00:49至│訴外人徐紹芸│櫃檯人員:石秀灣...石秀灣是一個公司名 │ │
│ │00:00:56 │及櫃檯人員 │嗎? │ │
│ │ │ │徐紹芸:對對對。 │ │
│ │ │ │櫃檯人員:沒有耶,沒有石秀灣。 │ │
│ │ │ │徐紹芸:都沒聽過嗎? │ │
│ │ │ │櫃檯人員: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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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0:00:56至│電話自動語音│對不起,這是空號,請查明電話號碼後再撥│ │
│ │00:01:01 │回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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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0:01:01至│訴外人徐紹芸│就連公司電話都是空號,查詢經濟部商業司│ │
│ │00:01:16 │ │營業登記,石秀灣育樂有限公司早在民國 │ │
│ │ │ │99年已經廢止,中台石秀灣國際有限公司也│ │
│ │ │ │在105年廢止。那官網上秀出石門水庫美景 │ │
│ │ │ │,號稱五星級的大型開發案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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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00:01:16至│訴外人鄭先生│一開始有來我們這裡,財團要買地有成立一│ │
│ │00:01:25 │ │個石秀灣育樂公司沒有錯,大概是20幾年前│ │
│ │ │ │的事了(此處截斷對話)。應該是空殼吧, │ │
│ │ │ │1、20年前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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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00:10至│訴外人徐紹芸│實際求證,石門水庫只有一家露營地,儘管│ │
│ │00:00:20 │ │也叫石秀灣,不過負責人撇清關係。其實石│ │
│ │ │ │秀灣泛指石門水庫附近地區,跟郭美珍的石│ │
│ │ │ │秀灣集團一點關係也沒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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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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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標題:砸百萬!進陸蚊子館商場台商喊遭騙 │
│影片發布:三立公司 │
│影片日期:105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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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聲音來源 │陳述內容逐字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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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黃倩萍│顧客大概會有至少2千人,而且呢它的背後是大陸央企保 │ │
│ │ │利集團開發的,所以整個都覺得滿有信心。他們也說像臺│ │
│ │ │灣幾個重要的品牌潘怡良、龍笛都到這邊來哦,就吸引了│ │
│ │ │很多臺商進駐,可是開幕到現在三個月的時間,簡直像是│ │
│ │ │蚊子館一樣乏人問津。有十幾家店面他們現在已經要解約│ │
│ │ │退出,可是今天還有臺商跳出來說,他們想要解約,可是│ │
│ │ │怎麼樣都找不到臺灣的招商窗口,不知道如何是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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