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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9號
上 訴 人 太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小羊
被上訴 人 威靈頓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淵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7 萬3,180 元,有建築師事務所鑑定報告可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萬5,8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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