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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豐富海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8,2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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