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訴,914,2020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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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4號
上 訴 人 綠漾家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嘉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3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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