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訴,937,2020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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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政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各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固載有「聲明上訴」、「理由補陳」等語,惟本院迄未收受載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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