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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4號
上 訴 人 粟金水
被上訴人 陳忠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1,6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5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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