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范姜建成
被 告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張雲翔律師
郭銘濬律師
黃福雄律師
陳怡凱律師
複代理人 謝承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未記載理由中所述之附表二,應補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漏未記載原本及正本理由中所述之附表二,與其原本有所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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