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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范姜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貳萬參仟伍佰伍拾元(計算式:原判決附表二E 欄編號1 之金額0000000-抵銷結果欄編號42之金額4663620+G 欄各編號總和金額447748=0000000),應徵裁判費參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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