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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陳怡君
原 告 陳怡婷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吳蕙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欣榮等間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後於109年3 月16日具狀變更追加訴之聲明二,請求被告應各分配原告有關繼承被繼承人陳吳素薰、陳伯祥如附表三所示之遺產之相當於新台幣(下同)23,677,709元之遺產,查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格為47,355,418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28,768 元,原告此部分原繳付329,504 元,應補繳99,264元(即000000-000000=99264),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追加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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