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重訴,196,20220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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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高柏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來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憑(本院卷三第351、356-365頁)。

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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