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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黃茂洲 應受送達處所: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陳秉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2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9 年2 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可憑(見本院卷第100 頁至第104 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
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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