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重訴,257,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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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施幸江
施智強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鄭書暐律師
被 告 宏強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聰明
被 告 郭清水即喬明汽車商行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秉彝律師
被 告 鍾國祿
被 告 昌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郭春
被 告 隆達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施美琪
被 告 林聰騰
周秀琴
林政翰
林宗葵即同立地板工程行
被 告 林承祖即溢誠鐵材行
被 告 洪崇銘
參 加 人 周品君
訴訟代理人 楊軒廷律師
複代理人 金冠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等返還如民國108 年12月13日提出之民事聲明更正暨聲請調查證據狀附表1 之1 所示之不當得利,性質上屬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因本件原告縱取得勝訴判決確定,被告於判決確定後仍有給付之義務待履行,是權利存續期間未能確定,應依上開規定以10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捌拾捌萬零貳佰捌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肆仟貳佰叁拾貳元,扣除已繳納之壹拾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應補繳貳萬玖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
┌────┬────┬─────┐
│聲明項次│按月給付│以10年計算│
│編號    │不當得利│訴訟標的價│
│        │金額    │額        │
├────┼────┼─────┤
│1       │4,974   │596,880   │
├────┼────┼─────┤
│2       │672     │80,640    │
├────┼────┼─────┤
│3       │12,532  │1,503,840 │
├────┼────┼─────┤
│4       │1,694   │203,280   │
├────┼────┼─────┤
│5       │8,873   │1,064,760 │
├────┼────┼─────┤
│6       │1,199   │143,880   │
├────┼────┼─────┤
│7       │7,183   │861,960   │
├────┼────┼─────┤
│8       │971     │116,520   │
├────┼────┼─────┤
│9       │7,356   │882,720   │
├────┼────┼─────┤
│10      │994     │119,280   │
├────┼────┼─────┤
│11      │9,426   │1,131,120 │
├────┼────┼─────┤
│12      │1,274   │152,880   │
├────┼────┼─────┤
│13      │2,127   │255,240   │
├────┼────┼─────┤
│14      │288     │34,560    │
├────┼────┼─────┤
│15      │2,868   │344,160   │
├────┼────┼─────┤
│16      │388     │46,560    │
├────┼────┼─────┤
│17      │18,628  │2,235,360 │
├────┼────┼─────┤
│18      │2,518   │302,160   │
├────┼────┼─────┤
│19      │12,947  │1,553,640 │
├────┼────┼─────┤
│20      │1,750   │210,000   │
├────┼────┼─────┤
│21      │14,982  │1,797,840 │
├────┼────┼─────┤
│22      │2,025   │243,000   │
├────┴────┼─────┤
│    合  計        │13,880,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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