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重訴,270,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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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原 告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永嘉律師
被 告 呂慧萍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6日出具民事陳報狀陳報相關事證,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9月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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