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雅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進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24,000元(計算式:10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254,000元/平方公尺=26,9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476元,扣除已繳納之1,5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371,9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