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笙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靝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3,988 元,上開裁定業於109 年7 月1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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