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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淇安
被 告 悅盛紡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承立
被 告 李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告之戶籍住所尚有未明確待送達確認,仍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訂於109年4月2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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