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原 告 Harman Professional,Inc.
法定代理人 Mohit Parasher
原 告 Harman Holding Limited (Hong Kong)法定代理人 Beverly Shin
前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陳姿陵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被 告 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翠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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