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8,重訴,50,2020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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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邱榮章


被上訴人 邱榮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依上訴聲明所載,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9萬7,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990元;
另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55萬5,8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92 元(本院卷一第32至34頁)。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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