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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 告 翼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訴訟代理人 曾維熾
被 告 德輝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亨儒
被 告 康弘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六月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關係之事實,有令當事人為適當完全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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