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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17號
異 議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相 對 人 周孟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8 年度司促字第16781 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依兩造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異議狀誤植為106 年7 月25日)簽訂學費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第3條及第5條約定,利率依20%計算,原裁定駁回異議人逾5 %部分之利息請求,有所違誤,爰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
三、經查,異議人主張依兩造於107 年4 月24日簽訂學費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第3條及第5條約定,利率依20%計算,業據其提出學費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以為釋明,堪認異議人已就此部分利息請求為釋明,原裁定駁回異議人逾5 %部分之利息請求,容有未洽,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發回本院司法事務官另為妥適之處理。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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