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事聲,80,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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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80號
異 議 人 蔡笠煬
相 對 人 沈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 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聲請支付命令狀當事人欄中,僅記載債務人沈文龍,漏載債務人黃博堅,應屬顯然錯誤,原裁定否准異議人聲請裁定更正支付命令,爰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支付命令為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三、經查,異議人於聲請支付命令狀之當事人欄中,僅記載債務人沈文龍,並未記載債務人黃博堅,且該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欄中,亦僅記載其持有沈文龍所簽發支票2 張,並未記載上開2 張支票係由黃博堅所背書交付,本院司法事務官依其聲請僅就沈文龍部分發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原裁定駁回其聲請裁定更正,核無違誤,異議人以上揭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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