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亡,24,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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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李瑞興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李瑞興(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

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函稱本件失蹤人李瑞興(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自民國97年9 月3 日即失蹤,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 年,業已屆失蹤人口得為宣告死亡之法定期間,因無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死亡宣告,爰依法聲請檢察官為死亡宣告之聲請。

本件失蹤人李瑞興如尚生存,則現年已95歲,據失蹤人於臺灣地區最近生存親屬即兒子李清祥於本署證稱:伊自小學二年級之後就再沒見過父親李瑞祥等語,女兒李月華於本署證稱:60年之後就沒見過父親李瑞興等語,女兒李月貞於本署證稱:伊曾打探父親李瑞興的消息,惟沒有找到父親李瑞興下落等語,及失蹤人李瑞興同母異父之弟弟陳金田、妹妹戚陳玉好亦均陳明:不知道李瑞興的下落,沒有李瑞興的消息等語。

足見失蹤人自97年9 月3 日起失蹤後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 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聲請人提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李瑞興之戶籍資料、失蹤協尋紀錄、勞工保險、入出境、殯葬、退除役兵籍資料、前案紀錄、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三親等、財產資料、信用卡申辦、個人任職董監事、健保資料、票據使用、人壽保險、公路監理等件,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109年1 月16日北市士戶登字第1097000117號函附之戶籍謄本、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12月27日保費資字第10813533560 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8 年12月27日移署資字第1080147127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8 年12月30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83026482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8 年12月31日新北殯館字第1084542052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9 年1 月10日北市榮服字第1080017286號函、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信用卡正附卡資訊、個人任職董監事企業名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等件為證。

核與證人即失失蹤人李瑞興之子女李清祥、李月華、李月貞於偵查中到庭供陳已數十年未曾見過李瑞興(見偵查卷第76至79頁),且經本院依職權函查失蹤人李瑞興之失蹤協尋資料顯示,其於97年9 月3 日失蹤迄今尚未尋獲,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9 年4 月22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093013051號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在卷可按,是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李瑞興於97年9 月3 日時為滿80歲之人,自當時失蹤迄今已逾3 年之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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