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亡,31,2020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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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李景雄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李景雄(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李景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李景雄出生於民國12年5 月7 日,如尚生存,則現年已96歲,其自103 年6 月19日失蹤後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李景雄自103 年6 月19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已於109 年5 月6 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綜上,堪信失蹤人失蹤迄今已屆滿上開法文所定期間,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失蹤人李景雄於103 年6 月19日失蹤,計至106 年6 月19日失蹤屆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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