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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趙偉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趙偉芳(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臺北市
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6 日下午12時死亡
。
程序費用由趙偉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趙偉芳(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自99年1 月6日無故失聯,迄今行方不明,應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且無利害關係人可為聲請,爰聲請對趙偉芳為死亡宣告。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趙偉芳於99年1 月6 日失蹤後,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前經本院裁定准對趙偉芳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現今申報期滿,未據趙偉芳陳報其生存,或知趙偉芳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趙偉芳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
三、趙偉芳係14年5 月29日出生,於99年1 月6 日失蹤時,為已滿80歲以上之人,計至102 年1 月6 日屆滿3 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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