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亡,5,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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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邱進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邱進成(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失蹤前住同區永平街72號3 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

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函稱本件失蹤人邱進成(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滿80歲之人,自民國95年10月31日起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 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失蹤人如尚生存則現年已99歲,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聲請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邱進成之戶籍資料、勞工保險、入出境、殯葬、退除役兵籍資料、安置紀錄、人壽保險、公路監理、個人戶籍資料、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三親等、財產資料、票據使用等件,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108 年12月4 日北市士戶登字第1087012141號函附之戶籍謄本、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8 年11月29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083047340號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戶籍資料、雲林縣斗南戶政事務所108 年11月26日雲南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11月29日保費資字第10813490020 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8 年11月28日移署資字第1080136422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8 年12月3 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83025240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8 年12月4 日新北殯館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8 年11月28日輔服字第1080094713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8 年12月4 日北市社老字第1083190081號函、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任職董監事資訊、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等件可證,又經聲請人調查失蹤人於臺灣地區唯一生存親屬即失蹤人之女邱淑霞表示,失蹤人並非伊生父,伊僅係戶籍登記在失蹤人名下,伊從未見過失蹤人,母親在世前亦無聽聞失蹤人任何消息,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可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民參字第28號偵察卷第67頁),是堪信聲請人主張邱進成於95年10月31日起失蹤,至今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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