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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楊瓊珠
上列聲請人對楊連、楊林春(即楊林氏春)為死亡宣告事件,係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合併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
因聲請人僅繳納1,000 元,尚有未合,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差額1,000 元,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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