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洪美娥
相 對 人 洪土
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洪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洪土(男,大正14年【即民國14年】2 月10日生,失蹤前住臺北州七星郡北投街竹子湖七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
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失蹤人失蹤滿10年,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即聲請人之兄洪土為大正14年【即民國14年】2 月10日出生,於日治時期設籍在臺北州七星郡北投街竹子湖七番地,惟其於34年臺灣光復後並未辦理初設戶籍登記,然失蹤人之配偶洪簡蔭於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於戶籍登記申請書之配偶姓名欄登載「洪土(歿)」,惟失蹤人之戶籍資料並未有死亡記事,可見失蹤人於35年間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即處於生死不明狀態迄今,已屆滿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現為辦理被繼承人即失蹤人之父洪金連之繼承事宜,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洪土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洪金連之繼承系統表、日治時期戶籍簿冊、臺灣省臺北縣北投鎮戶籍登記簿、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謄本、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109 年5 月7 日北市投戶資字第1096004102號函、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失蹤人、洪金連及洪簡蔭之歷來戶籍資料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失蹤人洪土及其父親洪金連、配偶洪簡蔭自日治時期迄今之戶籍資料查核無誤(見本院卷第55-73 頁之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函附日治時期戶籍資料)。
依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函覆略以「經查詢戶役政資料系統,洪土及洪金連最早於日治時期僅有設籍於臺北州七星郡北投街竹子湖七番地之戶籍資料,洪土本人位於光復時辦理初次戶籍登記,亦查無後續戶籍資料。」
等語明確。
再觀諸失蹤人之祖父洪正旺於35年11月17日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時,並未為失蹤人申報戶籍,核其戶內並無失蹤人之戶籍資料,且其戶內失蹤人配偶洪簡蔭之「配偶姓名(存、歿)」欄亦載明失蹤人已歿等情非虛(見本院卷第60-61 頁之戶籍登記申請書)。
衡以國民政府於民國34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後,曾於35年4 月間實施戶口清查,嗣於35年10月1 日起辦理初次設籍登記,而失蹤人於臺灣光復後未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原因,不外乎失蹤、死亡等因素所致,此為公所週知之事實。
況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洪土之在監在押紀錄、前科紀錄、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就醫紀錄、喪葬紀錄及報稅紀錄,均查無失蹤人洪土仍有生存活動之相關資料,有本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健保資料(含就診紀錄)查詢申請表、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9 年7 月20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92016733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 年7 月29日新北殯館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 年7月30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08952號函等附卷足憑,亦經本院核閱無誤。
是失蹤人洪土於臺灣光復後查無其於35年10月1 日申報初設戶籍登記之紀錄,且迄今長達70餘年仍無失蹤人有生存活動之相關資料,堪信失蹤人洪土於35年10月1 日即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現已屆滿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等情為真正。
故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亦有同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可參。
本件既經准許對於失蹤人洪土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自應依照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6 個月,爰裁定如主文第2 、3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