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亡,7,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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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徐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黃詩育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詩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徐怡文之配偶。失蹤人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出航海釣後失聯,迄未尋獲,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並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係指風災、戰爭、海難等由自然或外在力量威脅生命之天災人禍而言。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頭城分駐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岸巡隊109 年2 月15日函暨檢附之「漁人58」號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17頁),惟此僅能證明失蹤人於108 年2 月20日失蹤之事實,尚無法認定其係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合先說明。

㈡經本院向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岸巡隊詢問搜救經過,據覆略以:「該員於2 月20日05:45 出港,19:10該員友人至安檢所報案稱聯繫不上黃員,20:16 時PP2035經登檢後未發現黃員,疑似在落海失聯…」等語,有該署109 年3 月24日北一隊字第1091001569號函暨所附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3頁至第95頁),可認失蹤人在出海後疑似因落海失蹤,但尚難認其遭遇特別災難。

參以聲請人到庭稱:安檢所叫伊衛星定位船之位置,先生黃詩育人不見,漁船在海上被拖回,漁船是好的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足認失蹤人出航之海域於該期間應無威脅生命之天災發生,否則漁船應有所損壞。

從而,本件僅得認失蹤人疑似因落海失蹤,屬個人意外事件,尚難認其係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不符首揭民法第8條第3項所規定「遭遇特別災難」之要件,則聲請人於失蹤人失蹤未滿7 年即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本件聲請人如認黃詩育業已失蹤,且有管理其財產之必要,得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辦理,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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