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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亡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郭進福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郭進福(男、民國二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郭進福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郭進福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郭進福出生於民國22年11月30日,如尚生存,現年已86歲,自85年11月6 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 年未尋獲;
再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派員查訪上開警局報案人即失蹤人之兄朱金春之配偶朱林碧霞之報案及戶籍地址即新北市○○區○○街00號3 樓之住家,發現上址已無人居住,朱林碧霞鄰居亦不知朱林碧霞之去向。
又臺北市殯葬管理處雖表示其轄區內有臺北市富德靈骨樓有安厝亡者郭進福之居民,惟該居民無身分證字號或出生日期可供核對,難以確認此人與失蹤人為同一人。
綜上,失蹤人郭進福失蹤時已年滿80歲以上且失蹤滿3 年未尋獲,為此聲請裁定宣告郭進福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郭進福之戶籍資料、勞工保險、入出境、殯葬、退除役兵籍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三親等、所得財產資料、信用卡申辦、個人董監事資訊、高額壽險、健保、公路監理、票據使用等件,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109 年4 月20日北市士戶登字第1097003445號函附之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9 年4 月10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093017882號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繼承系統表、戶政役資訊系統之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 年4 月10日保費資字第10913164920 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9 年4 月14日移署資字第1090042497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9 年4 月1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93004161號函附之郭進福骨灰罐相片、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9 年4 月20日新北殯館字第1095113475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9 年4 月10日輔服字第1090025885號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公訴蒞庭簡表、矯正簡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通緝簡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個人任職董監事有限合夥合夥人、商業登記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企業名錄、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系統作業查詢記錄、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109 年6 月10日新北警金刑字第1094310134號函附之該分局查訪表及現場照片等件可證。
四、末按「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亦有同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可參。
本件既經准許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6 個月,併分別裁定如主文第2 、3 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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