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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何鵬飛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何鵬飛(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臺北市士
林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4 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何鵬飛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失蹤人何鵬飛出生於民國11年11月10日,為滿80歲之人,自98年12月4 日起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爰依法對失縱人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何鵬飛自98年12月4 日失蹤,生死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已於109 年3 月12日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揆諸前揭法規,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宣告。
從而,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何鵬飛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四、本件失蹤人何鵬飛於98年12月4 日失蹤,計至101 年12月4日失蹤屆滿3 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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