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勞執,16,2020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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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黃勝義
相 對 人 亞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工局收件編號:七五八O九)調解成立內容關於:「⒍有關調解方案第五項之金額壹拾叁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資方應於一O九年一月一日匯入勞方黃勝義原薪資帳戶。」

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積欠工資新臺幣136,928元,並應於109年1月1日以前匯入伊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未給付。

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提出新北市政府108年12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工局收件編號:75809)、存摺封面及明細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其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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