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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蔣兆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應徵第二審審裁判費1,50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本件應暫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故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00 元(計算式:1,500 ×1/3 =500 )。
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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