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勞簡,27,2020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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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思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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