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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林祿恩
訴訟代理人 翁毓琦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成
訴訟代理人 朱智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1月13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 日內提出原告於任職時所簽訂約定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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