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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簡字第41號
原 告 陳俊逸
被 告 曾凱寧即艾絲精選咖啡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等而提出本件訴訟,經查,被告曾凱寧即艾絲精選咖啡坊主營業所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另原告勞務提供地亦為臺北市大安區,此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紙存卷可查,可徵被告主營業所及原告之勞務提供地均非位於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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