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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莫雲琁即德鋼金屬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麗琴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5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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