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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蔡盛輝即進成魚丸店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筑威律師
被 上訴人 蔡明賢
被 上訴人 陳林寶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松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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