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勞補,10,2020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伍建銘
陳志忠
劉怡君
郭凌志
劉冠廷
翁語函
楊涵潔
前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法扶律師)
原 告 江朝群
林潔瀅
吳國愛
連鴻嘉
褚家明
吳冠蓉
李志宇
前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天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之工資、依比例應領取之年度保障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未休補休工資、年度旅遊補助金、加班費、生日禮金金額共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壹萬零捌佰參拾肆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計算式:36,838×1/3=12,279。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