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9,勞補,111,202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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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1號
原 告 林傳詠
訴訟代理人 陳達德律師
被 告 德業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燕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阮延辰
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玖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4 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佰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計算式:40,600-3,990,000/3,996,581 ×40,600×2/3 ≒13,577,13,577-2,000 =11,57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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