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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徐獻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萬9,329元(含積欠薪資、加班費、6%勞工退休金、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獎金及無故扣薪)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叁拾貳萬玖仟叁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本件請求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柒佰貳拾貳元(計算式:14,167×1/3=4,72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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