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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李真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宛葶律師
被 告 新加坡商惠普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存智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王孟如律師
吳家欣律師
李怡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伍拾貳萬柒仟伍佰陸拾玖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56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壹仟零陸拾肆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伍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叁萬捌仟陸佰捌拾捌元(計算式:131,064×1/3=43,688,43,688-5,000=38,68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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