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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5號
原 告 邱于芸
訴訟代理人 黃玟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希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短付工資(新臺幣(下同)5,000元、加班費6萬2,924元、資遣費2萬6,270元,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即9萬4,19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及資遣費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故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1/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因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參仟參佰參拾參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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