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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1號
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日本院109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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