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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6號
原 告 梁雨詩
許浩哲
莊玉如
謝采娟
蔡耀賢
蘇郭明
江坤捄
曾毓傑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
被 告 宏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八人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一G欄位所示,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金額分別如附表一H欄位所示。
惟其中附表一A、B、C欄位所示請求被告給付薪資、特休未休工資及資遣費之部分(至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性質上屬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勞工退休金,勞工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第1項、第3項所定要件始得請領退休金,核與首揭規定「給付」退休金不同;
請求不當得利部分,亦不具退休金性質),依首揭規定,暫免徵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各原告暫免徵收後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一I欄位所示(計算式詳如附表二)。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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