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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8號
再審原告 謝隆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9年7月2日本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之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8,591元,原應徵收再審裁判費3,15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再審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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