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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5號
原 告 武翠紅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和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勤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起訴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萬5,500元之資遣費,前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壹仟貳佰貳拾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開請求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佰零陸元。
另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
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參仟肆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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